打折7根肋骨的征收决定违法不撤销,法治的“肋骨”还有吗?
2020-12-20 18:05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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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报道,今年5月,虞城县公布城郊乡周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。多名村民因不满补偿标准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征收决定,9月15日案件开庭。9月24日,刁建立等9户村民家房屋遭强拆,刁建立被拆迁人员打致7根肋骨骨折。

前天(12月18日),河南虞城遭强拆被打断7根肋骨村民刁建立拿到商丘市中院的一审判决。判决称,虞城县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应予撤销,但因大多数村民已签订补偿协议,涉案项目已具体实施,故不予撤销。

商丘市中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显示:因大多数村民已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,签约户房屋已拆除,相关征收补偿费已发放,涉案项目已具体实施,为避免公共利益受损,判决虞城县政府此次征迁决定违法,但不予撤销。

《物权法》明文规定,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破坏。自己的家本来任何人不能侵犯,强拆就属于违法,就是土匪流氓。把村民打断了7根肋骨就更属于违法的违法。现在,终于法院判决虞城县政府的征收决定属于违法而不予撤销,这又是为什么呢?

是我不明白,还是时代变化快?奇闻现在越来越多了。今天下午看到这条新闻,吴钩有点不相信。既然法院判决虞城县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应予撤销,怎么不予撤销?怎么能以大多数村民已签订补偿协议,涉案项目已具体实施为由,故不予撤销?

既然不撤销,那强拆到底是不是违法?既然强拆决定被判决为违法但不纠正,纠正又有什么意义?虞城县政府的违法决定虽然口头上被否定,但在实际上依然允许存在和执行,这岂不是法院对违法行为给予了实质性支持?如果法律能如此具有弹性,法院判决如此自相矛盾,这样做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?

判决书称,涉案项目(强拆)已具体实施,为避免公共利益受损所以不予撤销。没错,人民政府保证公共利益是应该的。问题是,何为公共利益?村民的利益莫非完全是个人利益?难道侵犯村民利益才能保证为避免所谓的公共利益受损,村民利益和公共利益如此水火不容,这是什么逻辑?

试想,如果做出违法征收的决定者不是虞城县政府,而是村民,会出现现在这样的判决结果吗?虞城县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应予撤销,而不予撤销,这绝对是21世纪法治时代的奇事。怪不得被强拆的村民向河南高院已上诉,坚决要求撤销征迁决定。

幸亏不过7根肋骨,几间房子,虞城县政府违法强拆与其他地方更多恶劣的强拆相比,并不算太严重。可是,打断7根肋骨的征收决定属违法而不予撤销,法治的“肋骨”还有吗?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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